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4上海医保目录)

牵着乌龟去散步 万象 82 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以及和2024上海医保目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 上海医保有几种类型
  3. 什么是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保和社保的不同在于社保包含城保,而且保障种类不同、针对对象不同。

区别主要有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保的一种,城保是属于社保的。社保包括:城保、镇保、农保(正在逐步取消中)、外地人的综合保险。这4个险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参保的是就是指城保,所以这个说法是相对于农保而言的。

2、是面对人群不同。社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3、缴费要求不同。社保设立更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更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经上海市 *** 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 *** 、高级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之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上海医保有几种类型

医保包括哪些类型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类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 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还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二、扩展资料缴纳医保的作用: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 *** 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医保包括哪些类型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医保包括哪些类型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五、职工医疗保险凭证(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 *** 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 *** 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六、职工就医(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七、医疗保险年度(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人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年度计算。(二)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三)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起讨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执行。(五)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九、其他(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年度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 *** 。(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三、什么是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 *** 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4上海医保目录)-第1张图片-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之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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