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资源税纳税时间,以及资源税在什么环节缴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二、资源税如何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营销计划合理地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
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x适用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三、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中,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四、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怎么规定
单位以开采矿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及时缴纳资源税。那么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来跟着深空网一起了解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有: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洗煤、选煤);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卤水)。
1.计算对外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
2.计算自用应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
OK,关于资源税纳税时间和资源税在什么环节缴纳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