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鉴定标准?误工天数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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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误工时间鉴定标准和误工天数评定标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误工费的天数谁说的算
  2. 误工日期认定的标准
  3. 误工时间怎么确定
  4. 司法鉴定中误工日期怎么算

一、误工费的天数谁说的算

误工费计算天数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鉴定标准?误工天数评定标准-第1张图片-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有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有两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日期认定的标准

根据更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了亲人受伤的,显然是需要立即进行医疗和救治的,涉及到误工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应当基于实际的误工时间来进行认定。另外对于误工费的赔偿费用可以从车辆保险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误工时间怎么确定

误工时间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期间,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宜从事原工作而暂时停工治疗的时间。

误工时间的确定需要根据步骤如下:

1、领取工伤或职业病鉴定书:劳动者在就医时需要向医生说明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医生会对此进行鉴定并开具工伤或职业病鉴定书。

2、确定伤情程度:工伤或职业病鉴定书中会注明伤情程度,一般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不同伤情程度的误工时间有所不同。

3、确定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建议,确定误工时间的治疗期限。治疗期限应当与伤情程度相适应。

4、确定误工期间的工资和补贴:误工期间,劳动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工资和补贴,具体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1、误工时的原因:误工时的原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停电、水、气、暖等各种意外情况,也可能包括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无法预测的因素。

2、误工时的计算:误工时的计算一般根据公司或组织的规定进行计算,一般以小时为单位,有些公司也会计算误工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误工时的处理:对于误工时,公司或组织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延长工作时间、调整工作日程等,以弥补误工时所造成的损失。

误工时的保险:一些公司或组织可能会为员工购买误工时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误工时是工作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公司或组织应该对误工时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处理,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司法鉴定中误工日期怎么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骨折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们金华中级法院的细化标准中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知道确定误工时间脉络,结合本地实践,按受害人的伤势程度,具体分析如下:(一)受害人无伤残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法院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得出伤情的结论的同时也会直接给出员工休养治疗的时间段,而此时员工不能去工作而损失了工资就需要加害者或者单位根据骨折的日期进行合理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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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误工 天数 鉴定标准 评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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