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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2、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3、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5、(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6、(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7、(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8、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9、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0、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 *** 人代为行使。
1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 *** 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 *** 人同意后行使。
12、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3、(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4、(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5、(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6、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7、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8、继承开始后,由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9、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0、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1、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2、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3、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之一顺序继承人。
24、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5、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6、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7、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8、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9、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31、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3、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6、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7、(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38、(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9、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0、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1、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2、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5、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46、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47、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8、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9、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0、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1、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2、(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53、(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4、(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5、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6、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 *** 处理。
57、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8、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9、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60、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6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2、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63、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4、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65、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67、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68、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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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有规定多久的时效吗
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是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给权利人设置了三年的行权期限,三年期满未及时行权的,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起诉的时效是3年,所以继承权时效是3年。
之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之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时效是3年。所以继承权时效是3年。
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个时间段怎么理解
这段时间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只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就开始了继承,但是只要遗产没有分割那就有权利放弃继承,此外如果是受遗赠则应当在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综上,只要遗产还未分割,只要放弃继承就有法律效力。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依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或者遗嘱指定的数额的遗产所进行的分配。根据规定,分割遗产首先应当贯彻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如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对非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非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应本着互谅、互让、和_团结精神。在各继承人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人民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之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是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