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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花生作为一种风味小吃,可做下酒菜也可做小零食,相信你我都不陌生,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们买到的吃到的究竟是不是“酒鬼”花生呢?
就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一家超市里,“酒鬼”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百世兴公司买到了印有“酒惠”字样,而字体形式却排列得像“酒鬼”的花生两袋,仔细一看,制造商是海宁一食品厂。百世兴公司于是以该商品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江泾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江泾某超市抗辩称其为正规进货,并且提供了发票,同时表明自己确实无从分辨。最终,秀洲法院依法判决王江泾某超市停止侵害百世兴公司商标权,驳回百世兴公司要求王江泾某超市赔偿损失的诉请。
为什么构成了侵权却不用赔偿呢?
法官说法:该案中,虽然海宁某食品厂申请注册了“酒惠”商标,但在使用该商标时,未规范使用,改变了字形、字体及排列,致使“酒惠”标识从文字构图上看与“酒鬼”文字近似,同时该标识突出放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设计不侵犯任何在先权利,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其中部分文字或者图形侵害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时,其中的文字或者图形仍旧构成侵权。
而王江泾某超市不用赔偿损失的原因在于,其能够提供进货单及供货单位的具体信息,以认定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商品亦具有正规商品的外观且价格不高,故难以判断被告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不能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商标权、专利权等名词,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大家族的一份子。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我们平常穿的衣服、吃的零食等都隐藏着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细节,可以说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购物时仔细辨别;作为超市,在进货时保留相应的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
便利店品牌加盟店的店主们,“酒鬼花生”侵权案你怎么看?网上有一则消息引起了关注。济南市章丘区的陈女士,因花70.02元 *** 10包“酒鬼花生”在店内售卖,被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数万元。面对这样的事情,便利店品牌加盟店的店主们,你们怎么看?
据悉,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酒鬼”两个字是公司注册的商标,而陈女士出售的“酒鬼花生”并非是该司生产的“酒鬼花生”,因此,该公司认为陈女士存在侵权行为。
其实“酒鬼花生”并不是个案,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自2020年1至2021年2月,全国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或“侵权”的事件共5000多起。对此,有律师表示,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商家进货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而且在进货前也要仔细核实和辨别货品来源的真伪,切忌私下通过业务员进货销售。否则一旦出现问题,都是由商家自己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此类事件在一些小百货、小卖部发生的比较多,而在连锁便利店品牌公司里发生的并不多,比如:广东合家欢便利店有限公司,16年来在商品的来源渠道上一直是严格把关的。公司的商品团队每年都会定期或不定期到各供应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把好商品的品质关。做良心企业,不仅是要为广大消费者朋友提供货真价实的各类商品,也要为加盟商朋友们省去商品的选品及各类麻烦事儿。所以,小编温馨提醒广大经营便利店的朋友们,想省便利店加盟费用、想便利店的生意更上一层楼,要走“正道”,不要贪图便宜。世上一切的“便宜”最终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有朋友正在考虑“便利店加盟哪家好”,不妨前来合家欢便利店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21年正月期间,公司正好有万元钜惠活动哦!)。在这个纷繁且鱼龙混杂的市场上,用自己的亲身体验与感受给自己未来的人生一个正确的选择。
江苏:特易购所售苏花花生氧化变质 沃尔玛所售酱腌杏鲍菇防腐剂超标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6期)。
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苏花迷你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结果1.05g/100g,标准值为≤0.5g/100g。
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蠡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结果为0.77g/100g,标准值为≤0.50g/100g。
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永乐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生产的香酥瓜子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结果为2.0g/100g,标准值为≤0.80g/100g。
过氧化值是衡量油脂氧化程度的一个参考数值。产品如果保存不当,受温度或湿度的影响,会由于原料中的油脂发生氧化,造成油脂品质下降,吃起来就会有酸败、哈喇等异味,口感比较差,不但不能作为营养素的补充,还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海门市傲宇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乐万福食品厂生产的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及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批次产品,蛋白质检验结果分别为0.18g/100g,0.19g/100g,标准值为≥0.5g/100g。
蛋白质属于品质类指标,蛋白质指标不达标虽然不属于安全问题,但说明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可能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
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昆山富力饮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七宝泉水厂生产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计) 检验结果为0.016mg/L,标准值为≤0.005mg/L。
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标称昆山富力饮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七宝泉水厂生产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计) 检验结果为0.014mg/L,标准值为≤0.005mg/L。
亚硝酸盐是强氧化剂。桶装水中亚硝酸盐的污染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可能来自桶装水生产企业的水源污染,水源附近土壤中大量施用硝酸盐肥料等造成硝酸盐含量高,部分硝酸盐在水体微生物的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另一方面是生产过程的微生物控制不当,成品水中微生物含量高,将水中硝酸盐转化为亚硝酸盐,造成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沭阳县月星家居苏润新城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沭阳县富源面粉厂生产的互民麦芯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结果为1.52×103μg/kg,标准值为≤1000μg/kg。
沭阳县章集社区沈兵超市销售的标称沭阳县胡集为民面粉厂生产的忠厚雪花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结果为1.88×103μg/kg,标准值为≤1000μg/kg。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主要由某些镰刀菌产生,许多粮谷类都可以受到污染,如小麦、大麦、燕麦和玉米等。DON对粮谷类的污染状况与产毒菌株、温度、湿度、通风和日照等因素有关。这种真菌大多在低温、潮湿和收割季节,在谷物庄稼中慢慢生长,一般在大麦、小麦、玉米、燕麦中含有较高的浓度,在黑麦、高粱、大米中的浓度较低。
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分店销售的标称太仓一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杏鲍菇(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更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为1.6,标准值为≤1。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更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酒鬼花生、阿胶枣、山椒凤爪……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看这!扬子晚报网7月19日讯(通讯员 滕志铭 记者 杨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909批次样品,20批次不合格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90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89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其中水果制品49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130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9批次,不合格4批次;糕点182批次,不合格5批次;速冻食品51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90批次,不合格5批次;酒类51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98批次、糖果制品55批次、蔬菜制品29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5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镇江、扬州、连云港、泰州、盐城、宿迁、淮安、昆山等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特此通告。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铜山区易买得中心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桂花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1-17,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70CFU/g, 90 CFU/g, 80CFU/g, 60CFU/g, 17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铜山区易买得中心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黑芝麻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1-22,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70CFU/g, 60 CFU/g, 130CFU/g, 30CFU/g, 14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供销食品厂生产的糖麻花,生产日期为2018-04-29,霉菌检出值为18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四)昆山市千灯镇吉玛特生活购物中心张浦店销售的,标称为丹阳市恒泉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镇江特产香醋,生产日期为2018-03-23,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4.4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4.50g/100mL。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盐都区美佳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生产日期为2018-02-0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六)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世纪灵联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厨牌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为2018-01-06,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46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0.80g/100m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七)泰州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南通华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理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8-01-03,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8×104CFU/g,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世纪灵联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厨牌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为2017-10-09,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36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0.80g/100m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九)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味中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8-01-13,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11g/100g,标准规定不低于0.30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宿迁经济开发区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淮安市红旗食品厂生产的鱼皮花生(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3-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3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果园炒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南京市江宁区苏乐食品厂生产的鱼皮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1-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1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宿迁市宿城区贝多精品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扬州市凯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琥珀核桃,生产日期为2017-10-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东海县牛山金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新疆吐鲁番鄯善县天龙葡萄酒厂生产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2-02-0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2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四)淮安市清河区为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17-12-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3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五)淮安市清浦区胡氏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金湖全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椒盐味),生产日期为2017-11-2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六)淮安市清江浦区捷众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枣,生产日期为2017-12-10,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65g,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七)南京市江宁区武德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昆山金凤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鱼(速冻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4-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5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
(十八)标称为连云港金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酒,生产日期为2018-01-08,酒精度检出值为39.3%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九)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生产日期为2018-03-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1.29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十)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2-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2.52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百世兴酒鬼花生回应 *** 事件:鼓励销售店家举报供货渠道近期, *** 上部分媒体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对所持有的商标“酒鬼” *** 案件进行了相关报道。
据悉,2月7日,百世兴官方就此做出正式回应:百世兴作为“酒鬼”商标持有者,拥有维护其商标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同时也鼓励销售店家将伪冒产品的供货渠道向百世兴官方举报,加强对生产厂家侵权行为的追究,全力维护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权益。
从该声明中可以看出,百世兴对 *** 侵权产品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据了解,百世兴作为“酒鬼花生”的开创者,同时也是“酒鬼”商标的持有者,在行业中深耕多年,深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从未停止过对自有知识产权的合法维护,是对企业品牌本身负责,也是对消费者和经销商负责,更是对整个行业、对社会负责。
当前我国企业 *** 不易,此次百世兴“酒鬼花生” *** 引发的 *** 舆论,反映出国家法律对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视与支持,不过也折射出现阶段人民群众知识产权意识较低的社会现象。
百世兴为 *** 所做出的努力,应该得到支持肯定,坚决 *** 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任重而道远。
难以置信!上百家小超市被“一颗花生”告了!网友:钓鱼式诉讼“酒鬼花生也把我们告了!涉及我们聊城上百家小商店,一家让赔1万块钱!”2月1日,记者接到聊城李女士(化名) *** ,她告诉记者自己在山东商报微信上看到了“章丘几十家小超市因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一事,“这个套路和我们的遭遇一模一样,我们也是因为店里进了一些酒鬼花生而成为被告, *** 律师和章丘案的律师来自同一律所。
突然成被告
“我们聊城有200多家超市被酒鬼花生告上法庭,今天在临清人民法院开庭了好几十家,我的案子是明天开庭。”据李女士讲述,她的超市位于聊城东昌府区城乡接合处,占地四五十平方,平时客流量不大,去年五六月份有几个人来到她的超市,问店里有没有酒鬼花生,“来了好几个人,我以为这个东西好卖了,正好我有事去河北,路过邯郸时就去厂家进了两箱。7月初,之前声称要买酒鬼花生的人又来店里,买了8小包酒鬼花生,花了5.3元。”
李女士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自己当时进货一共花了50元。之后因为销路不好,没有再进过货。没想到,1月份,收到了法院传票。
突然要上法庭,李女士一下懵了。“以前从未接触过类似事情,我打听后才知道,不仅是我,我认识的几个商店都接到了起诉书,上面都是索赔1万元。”李女士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对方律师表示,4500块钱可以私了,如果不私了,就告我们。”
而和李女士情况一样的还有众多诚乡接合处小商店的经营者,其中一位阳谷的经销商梁先生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仅他知道的阳谷就有20多家被告了,其中包括他的6个客户。
无奈的和解
“我这6个客户情况都差不多,‘酒鬼花生’起诉我们侵权,我们也已经把钱给律师了,昨天有两个超市每家分别赔了4000,今天又有两家开庭,当庭和解每家赔偿对方3800,其他两家也跟对方商量私了,每家给3800块钱,都是我出的钱,福建的厂家给我报销了前两家赔偿的钱,后面四家的货从高唐厂家进的,高唐厂家按每家2000块钱给我。”
梁先生告诉记者,“俺也不懂法,他(对方律师)说法庭判的话更多,我们找个律师又要花2000块钱,就赔钱了事了。”
说起成为被告,梁先生很是委屈,“进货的时候有单据和转账记录,我已经卖了好几年了,一直不知道是侵权的,厂家跟我说这构不成侵权,他们有自己的商标,只是上面写了‘酒鬼花生’,他那边(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把酒鬼注册下来了,咱也不知道啊,我要是了解就不弄这个事了。”
梁先生回忆,2020年7月,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委托 *** 人来到他们的小商店进行取证,2021年1月中旬,这些商店就被告上了法庭。
说起为什么没有进行上诉,梁先生坦言,“我作为一个经销商,厂家给我补了一部分钱,也不想得罪客户,怕到时候判决出来后赔的更多。”
“我以前没遇到鬼,但我今天遇到鬼了,遇到的是‘酒鬼’。我就是个零售商,对方说我是有资质的批发商,说我大肆销售,我去年(2020年)6月份进的货,对方(取证人)从我店里买走了9包。”阳谷的宋先生(化名)也是被起诉的零售商之一,被起诉时以为遇到了骗子。“我就进了一箱货,一箱55块钱左右,能挣个十几块钱,也不是紧俏货,卖的不快,就没有再进过货,一下子赔了好几千。”
2月1日上午,宋先生去了临清人民法院,据他透露,当天开庭的有十几家,光阳谷就9家。“听他们说,和解的话大概4000块钱,如果开庭判的话可能赔的比这个多。”像多数商户一样,避免惹上“大事”,宋先生最终选择了和解,赔偿对方3800元。
两地案件 *** 方为同一公司
根据梁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联系上对方 *** 律师后得知,聊城与章丘商店涉“酒鬼”花生侵权一事都是由青岛市北区的 *** 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诉,只不过负责章丘的是候姓律师,而负责聊城的是该律所内另一位华姓律师。记者分别查阅了济南章丘陈女士与聊城陈女士提供的公证书,发现起诉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他们(百世兴公司)是跟我们律所谈的,然后我们接手做这个案子,现在大部分都已经调解完了,和解是需要签保密协议的,金额数量不方便说。”对于零售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酒鬼花生的问题,华律师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不知情不代表主观上不知道这个情况,销售商有进货的检查审慎义务,包括货物的质量,是不是三无产品?如果是食品的话,符不符合食品的安全规定?这都是商家的义务,他不知道不是指他知不知道自己侵权,而是他要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
记者询问华律师负责的案件数量,华律师否认了陈女士所述200多家商店被起诉的说法,“没有那么多,我手头上大概负责了80多家”。当记者问到是否还有其他类似案件由华律师所在律所负责?华律师称不方便说。
“酒鬼”两字不能用,还是“酒鬼花生”四个字不能用?华律师告诉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酒鬼花生”里包含“酒鬼”两个字,在花生品类内不能用。对于如何找到偏远地区的商店,华律师表示并不清楚。
与济南章丘的情况相似,百世兴公司委托华律师对聊城的终端进行起诉,目前并没有起诉生产厂家。
酒鬼花生厂家:我们没有错
2月1日下午,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联系到“酒鬼”商标所属的公司——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行政部门,对方告诉记者他们的确委托了山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这个事情。
“我不太清楚你们核实这个情况以后要采取什么行动还是怎么样,‘酒鬼’商标是我们公司的,我们 *** 是应当的。”
对于为何只对零售商进行起诉,不起诉生产厂家,该工作人员回应,“法律规定的,可以起诉终端,也可以起诉生产厂家。”这位工作人员还反问记者:“他们卖了侵权的产品,我们起诉他们,你还要对他们普法是吗?”
“有人到店点名要买酒鬼花生→店主网上进货酒鬼花生→客人来买酒鬼花生,拍照留证据→起诉零售商店”,有网友质疑这是钓鱼式诉讼,已成为一种产业链。对此说法,该工作人员回应,“什么产业链我不知道,我只回答你一个问题,商标是我们公司的,我们有正当的 *** 的权利,我们不仅有权起诉超市,也有权起诉生产厂家,我们没有错。”
如何得知偏远小商店侵权?
企业:这涉及商业机密
关于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远在四川,如何知道偏远地区的超市售卖“酒鬼花生”,对方回应,“这个事涉及到我们商业秘密吧,我们跟律所怎么合作,我们合作内容是不公开的,这个你应该也知道呀?”
是否在每个省市都有合作律所专门为“酒鬼”商标进行 *** ?对此,对方回应不方便透露。
此事你怎么看?
遇到类似事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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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商报 原标题:难以置信!聊城上百家小超市被“一颗花生”告了!网友:钓鱼式诉讼
编辑 吉倩倩
四川省知名商标酒鬼花生要撑不住了吗四川省知名商标是要破产了吗 诉讼费都交不起了
虽然油炸花生没有营养 吃多了对身体不好 但是酒鬼们是不在乎的 下酒菜用花生很好 于是辗转国外 再回到国内的方式 注册了酒鬼花生的商标 并且到处碰瓷不然其它公司生产销售 被发现就要收保护费啊 然而 就这样 卖的贵 到处收钱的公司 居然连诉讼费都交不起了吗 交不起了吗
再次查询发现法人已经进入老赖名单了 因为付不起38000的工资 并且法院没有可执行财产 这个世界怎么啦 几个亿身价 住别墅 开豪车的人居然付不出几万的工资 世界好诡异
看来我等平民要好好生活 不要做一些一夜暴富的梦
近年来,商标商业 *** 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苏州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商标商业 *** 案件开展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商业 *** 案件2294件,审结2070件。其中,2016年受理463件,审结455件;2017年受理971年,审结872件;2018年1月至9月受理860件,审结743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 商标主要为畅销日常生活用品且批量案件多。调研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商标多为大型知名企业畅销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涉侵权产品种类繁多,大部分为酒类、服装、洗化、电子、文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如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大嘴猴”服装案件217件,占近三年来商业 *** 案件的14%。昆山法院共受理商标权商业性 *** 案件480件,其中,涉日常生活用品案件343件,占比高达71.5%。由于原告通常采取特定区域集中诉讼形式,故该类案件多以批量案件为主,据统计,2016年以来,苏州全市法院受理一次性起诉10个以上被告的商业 *** 案件共计1307件。
2.被诉方多为终端销售商且合法来源抗辩乏力。据统计,该类案件的被告绝大部分是从事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小超市等终端销售商,针对生产商、批发商提起的 *** 诉讼案件仅为182件,占比7.9%。这些个体户的进货渠道主要为百货类批发市场,通常是当场拿货当场结算,没有相关交易凭证或销售发票,或者交易凭证记录简单,只列明商品种类、规格、价格,并未体现品牌。此外,商标 *** *** 机构在批量进行证据保全后,往往相隔较长时间才提起诉讼,期间被诉个体户的交易凭证经结算后一般不再保留。因此,被诉个体户对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上存在举证不能,或者举证缺失的问题,也无法向上家的生产商、批发商主张权利。另外,由于商标权利人 *** 时间拖延过久,可能发生被诉方经营者更迭的情况,给法院查明实际侵权人带来难度。
3.攀附型侵权产品增多且侵权产品真伪认定难度大。“青花瓷”“酒鬼花生”“六神原液”等系列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大多都标注有自己的商标、生产商信息等内容,只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不适当地标注有涉及他人商标字样的描述。调研发现,部分涉案商标甚至是知名商标的产品不重视防伪措施,有些防伪措施形同虚设,产品 *** 人甚至不能准确说明正品与侵权商品的具体差异。该种情况下,终端经销商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被诉后难免会对权利人 *** 诉讼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对于侵权赔偿往往也是被动接受。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释法难度,也降低了相关零售个体行业对法院审判工作公信力的评价。
4.案件调撤率高且多适用法定赔偿。大多数被告对于侵权事实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的多少,故便于法院充分利用该类案件当事人、侵权行为性质等方面的关联性,发挥典型案件判决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据统计,苏州全市法院共调解383件,撤诉1153件,占比74.2%。同时,权利人在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程度的举证上并不积极,只是简单寻求法院给予法定限额下的赔偿。这就造成这类案件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在侵权时间、商标知名度、侵权品种数量、侵权获利、合理销售量以及行业普遍利润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
二、原因分析
1.权利人诉讼成本低,趋利性强。权利人往往是将商业 *** 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商业 *** 机构,甚至是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 *** 人为了利益更大化,对一定区域内的经营者展开集中诉讼。
2.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进销凭证阙如。被告多为个体户性质的小商小贩,法律意识不强,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进行合理来源抗辩。
3.部分公证取证行为存在争议,赔偿标准模糊。很多被告对“陷阱取证”、异地公证的取证行为极其抵触,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困难。此外,由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审判过程中难以查明,行政处罚的金额又高低不齐、裁量标准不一,导致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大费周折。
三、对策建议
1.遏制不正当 *** 行为,引导正确的 *** 方向。要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合理控制商业利润的空间,促使权利人回归 *** 本质。一方面应允许适度的商业利益,以激励、促进商标权人 ***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商标权人将诉讼作为牟利手段,遏制 *** 出现异化。
2.充分考虑个案因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时,应充分考虑被告的举证能力、行业经营习惯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小商户提交的送货单、收据等非正式单据,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对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3.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商标监督管理。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源头把控,如重视防伪标签的使用、防伪技术的更新。此外,要增强被诉个体商户的法律意识,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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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确凿?这些证据可以让你不用赔偿一般而言,如果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肯定是要赔偿的,除非“合法来源”。
举个例子, “酒鬼”商标的持有人在2003年申请注册了商标。后来发现,有不少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过审理,有的超市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有的超市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有的超市却仅被判决停止侵权。为什么有的超市可以逃过一劫?难道同样的侵权行为,还有不同的判罚吗?
其实,这是因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中的一家超市向法院陈述,其向商家进货时查验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了上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时的送货单。送货单中商品标注的条形码与公证实物上的条形码一致,送货单均加盖“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印章。
对此,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也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被告超市的花生确系向该经营部采购。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该案中,被告不能再销售涉案商品,但无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不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是需要举证证明的。
因此,商家在进货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产品。对于食品、酒水等还应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上要注明进货的物品名称、型号等,单据要有供应商的盖章。进货时尽量和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事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
同时,保留好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或者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来源:易名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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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铺老板自制腊肠网售遭十倍索赔 网上免费求助 给了这个 ***四川一个开肉铺小老板,自制腊肠通过 *** 出售,年前突然接了一个2000元的大单,肉铺老板丘山光辉(网名)异常高兴,然而,随后,因为这笔“超额”大单,让丘山光辉惹上的大事,将要远走山西对簿公堂。
事情是这样的,把腊肠卖给对方不久之后,买家以自制腊肠是“三无”产品对丘山光辉索赔,起初,丘山光辉觉得这事很可笑,可是,随后当地工商部门找到他,不久山西一张法院传票过来的时候,他才意识到自己摊上大事了。
于是,想息事宁人的丘山光辉私下和买家商量,希望能够私下解决问题,对方说最少也得拿出1.5万元,左右思量丘山光辉觉得对方要的太多了,于是把这事发到网上求助。
一、网友众说纷纭 褒贬不一
自制腊肠网上以土特产方式出售,在普通人眼里看来,这没有什么呀!太常见了,随便去任何一家市场上的肉摊上,都能随处可见这样的自制肉肠。
出售自制的香肠,购买时,除了简单包装,再就没有什么了,什么生产日期,产品说明啥的,根本不存在。
然而,在本地出售这样肉肠,大家都是“熟人”,或者是以市场“背书”,大家凭借对摊主的信任而购买的,从来没有想到这个食品属于“三无”食品,属于违法的。
然而,一旦在网上出售,可能问题就来了,如何让用户信任你呢?在网上丘山光辉还是按照传统的方式宣传自己的腊肠,而且最初都是熟人购买。
而这次的买家,远在山西,并不熟悉,但对方一下子定了2000元的腊肠,丘山光辉还是十分高兴的,为了保鲜,还做了真空包装。
买家收 *** 后,因为有一个包装碎了,和丘山光辉沟通,具体两个人之间是怎么交流的,不得而知,但最后该买家直接索赔2万元,引起了丘山光辉的愤怒,他之一感觉是遇到了职业敲诈者。
有的网友对丘山光辉的遭遇很是同情,建议他坚决 *** 到底。
有的网友则表示,要守好食品安全底线,虽然对方存在恶意敲诈嫌疑,但对方以法律条文为依托,丘山光辉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很难。
二、肉铺老板开启 *** 之路
既然是网上出现的问题,那么就用网上的方式去解决。
事情已经发生了几十天了,丘山光辉想了很多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包括民间的方式,还有走法律程序等等,都很难!
在这之前,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希望在四川和对方对簿公堂,结果遭到山西介休市人民法院的驳回,就是说,他这个官司得到山西去打!
丘山光辉想要请律师帮他打这个官司,经过咨询,请律师的费用和赔偿对方的费用几乎是一样的,而且最终结果如何,丘山光辉也心里没有底。
怎么办呢?丘山光辉通过 *** 发文希望能得到律师朋友免费帮助。
在留言中,还真的有专业的律师网友给他支招,随后这位律师网友的帖子可能又删除了,大概意思的解决方式是“以暴对暴”,建议丘山光辉以同样的手段购买类似的产品,也高对方食品三无,这个 *** 叫“对冲”。
而一位网友则直接这样说:
你也不需要给自己做任何辩解,宣判前问法官,类似你这样的买卖是不是要赔10倍,反正就两种情况,不赔,那么啥事没有,继续回去卖肉。如果要赔,那恭喜你,你发财了,赔完钱后请开始你的全国菜市场游,买一家香肠就去那法院直接起诉,10倍呐,买个10w香肠,你就可以赚90w了,估计自己被乐到笑醒!
如果最终判丘山光辉输的话,他真的按照这个 *** 去做,这个市场真是相当庞大,因为全国各地出售自制食品的简直多如牛毛。
可是,马上有网友跳出来反驳,你这是知法犯法,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问题的核心点就在这里了,如果购买自制腊肠的那位买家知情购买,故意而为,那么,丘山光辉应该能打赢这场官司。
三、提出索赔的买家的几个疑点
有网友说,这个买家属于“职业打假”,然而,据对这位买家的调查,似乎没有前科,这是之一次,于是对他的“职业性打假”的身份推断就有点站不住脚了,但并不代表对方对这个事情不知晓:
1、一下购买2000元的产品,然后十倍索赔,要2万元。2000元正好可以够立案了,如果花了几百元,可能无法立案;
2、索赔2万元和对方如果 *** 请律师,大概也需要这么多钱,这是巧合还是事先已经计划好的呢?
3、买家对丘山光辉的诉讼言辞相当专业;
4、对于丘山光辉的要求私下解决,对方是狮子大开口,最少也得赔1万5,绝不让步,显得专业冷酷。
5、丘山光辉在接下订单后,为了让买家放心,还给对方发送了 *** 视频,而且事先也告知腊肠是自己 *** 的,对方是很清楚这件事情的,买到手之后,马上以此要挟对方,要挟不成,又开始起诉。
6、丘山光辉是一个小业主,小商家,可能遭遇“钓鱼式诉讼”。前一段时间,济南几十家超市被酒鬼花生告了。“这家公司委托的律师公司不去起诉侵权生产者,专门挑偏远商店‘下手’,一袋售价仅仅不到十块钱的花生,被高额索赔数万元。我觉得我们遭遇了流水作业似的侵权起诉……”丘山光辉遇到的事情和酒鬼花生事件很像,遭遇“钓鱼式诉讼”,对方选的对象几乎都是小商家。
从这几点我们分析,对方是有备而来的,丘山光辉想要赢得这场官司,抓住对方的“有备而来”,故意而为之,以此有理有据,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小。
四、肉铺老板的遭遇得到主流媒体关注
四川腊肠按照传统习惯,应该归结为土特产一类,现在网上出售土特产的商品越来越多,那么,如何让自己的土特产卖的硬气,不遭遇小人的“惦记”呢?丘山光辉经过几十天的奔走, *** 以及对这件事的消化理解,有一句话让他很深刻:“做一件事情不要忙着去赚钱,先要学会相关法律”,这件事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他会规避风险,只做小本买卖。
电商代表华茜认为:对于小商户而言,这几年乡村电商很火爆,想要在网上名正言顺的销售,需要做的食品安全认证,花费不菲,对于小商户而言,是无法承担这些费用了,这就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从中牟利。
解决的方式就是,尽量在本地销售,在熟人圈子里销售,而且一次要控制交易额度,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再考虑品牌以及相关资质的认证。
从法律层面来说,专家的说辞则直接了当,食品安全底线是不能破的,而且从网上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留言看,大多数认为丘山光辉的赢面不大。
各方各执一词,这位网友说得还是比较中肯:
学法的时候,导师送了我一句话,法无情但人有情,人有情但法无情!某些死板的法条不能教条得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牟利的工具!卖家有错但不是害人的错,应该给予纠错的包容!简单得说,就是给小老百姓留一条活路!
五、肉铺老板 *** 路上漫漫 开始通过舆论 反制对方
目前,究竟丘山光辉在这件事情上,最终结果如何,还没有最终定论,他也开始学法,并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舆论优势,博得更多人的声援援。
在最新的 *** 发文中,丘山光辉已经从一个法律小白渐渐走向成熟,他意识这件事并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而是牵扯到更多人的厉害。
他说:如果我败诉,真不知那些,像我这样成千上万的小散户、个体户何去何从!
当传统习惯触犯到法律法规的时候,是用老办法办事,还是用法规条文进行约束,这其实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以法律法规来限制自制小吃食品的小商小贩,会让很多小商家因此违规,也会让中国传统美食,尤其对手工美食的继承和发扬,被套上了枷锁,抑制了他们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