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实施时间 收养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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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收养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2. 92年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
  3.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什么时间发布

一、收养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1、《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3、第五十八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92年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

1、法律分析: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之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5、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6、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7、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8、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什么时间发布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之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法实施时间 收养条件和手续-第1张图片-

第十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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