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事故科几点上班时间这个问题,事故科一般几天出结果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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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几点时间
1、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9∶0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7∶00。一般是需要双方到场的,不需要事故当事人当场,对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但具体情况还要由交警部门认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 *** 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警队事故科上班时间是几点到几点
交警队事故科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交警队周六周日是休息的,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作息。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交警队事故科处理事故一般有以下步骤。
1、受理报案。当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队事故科报案。交警队事故科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2、交警队事故科 ***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 *** 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1、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3、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4、及时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交通大队上班时间是几点到几点
1、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作息。仅在工作日上班。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2、交警(Traffic Police),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3、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勤执法时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第九章关于接受群众求助规定如下:
5、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6、第六十六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7、第六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8、第六十八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9、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试。
10、宣教科: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11、科技设施管理科:负责全市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12、机动巡逻大队:负责全市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13、之一大队、第二大队: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中队开展工作,处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14、交通管理中队:对路面进行巡逻监控,检查纠正各类交通违章,向群众开展有关的交通法规宣传,维护交通秩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部分地区的中队还负责驾驶员年审工作。
四、事故中队上班时间
1、一般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周六周日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到下午4点,不办理业务,只有值班人员。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4、之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6、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7、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9、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11、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2、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13、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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