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外地人在上海领证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外地人在上海领证以及上海领证需要上海户口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外地人可以在上海领结婚证吗
外地人如果把户口迁到了上海,就可以在上海办结婚证;如果没有,就不行。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一定要在男女双方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和领取,不能在异地领取。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人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内地居民的,结婚证只能在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3、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4、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5、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6、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7、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8、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领事服务网-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二、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护照吗
上海外省市户籍人员办理护照办法: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6、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仅可申请换发、补发,不含首次申请)。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如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未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则须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原持《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现持新版《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且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外省市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参照办事条件第1条办理:
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其积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的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和复印件。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②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②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③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须交验和本市户籍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办理护照。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换发、补发护照(不含首次申请)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5、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7、符合办事条件第1条的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三、外地人和上海人领证需要什么材料
1、法律分析:去你们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带着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民政局应该会有人帮拍结婚证照片。然后交完办理结婚手续费就可以领证走人啦。现在办结婚证很简单了,只要带上你们俩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然后到民政局附近的地方照一个相片,一般相片都是当时取的,带着这些,到了民政局,然后两个人各填一个表格,签字,按手印,然后交上去,就可以了,当时就可以拿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四、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可以领证吗
1、**可以**。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都不是上海户籍,但有一方持有上海居住证,则可以在上海任一区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而如果双方都不是上海户籍,且双方都不持有上海居住证,则需要在双方之一的户籍地民政局领证。
2、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户籍地对领证的唯一影响就是领证地的限制。只要年满更低结婚年龄且未婚(包括离异/丧偶),就可以在上海领证。
五、外地人在上海能办结婚证吗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自愿结婚;(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1、内地居民(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5、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6、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二、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七)、颁发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5、祝贺新人。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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