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时间(罗马法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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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罗马法可以分为哪三个时代
  2. 求罗马法体系形成的时间轴(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
  3. 罗马时期,自然法的时间

一、罗马法可以分为哪三个时代

1、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2、罗马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当时平民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罗马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就是当时人们的习惯法。习惯法由于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便为贵族压迫平民、袒护自己提供了方便。据说塞尔维乌斯改革之时曾经对罪行、立约之类法律事务制定过50条规则,通过斗争终于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罗马历史上之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之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它的制定对贵族的专横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罗马法时间(罗马法的三个阶段)-第1张图片-

3、但由于《十二铜表法》没有完全满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不断有新法案出台,对罗马法律加以改进和充实。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废除债务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有更高立法权的霍腾西乌斯法等。

4、公元前3世纪以来,通过对外征服,罗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图骤然扩大,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和商事活动的主体成分日趋复杂,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案件日益增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突破了原来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公民法所能涵盖。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万民法。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

5、万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私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和国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由于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依据,接近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公民法那样狭隘的民族性和 *** 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整个社会的普遍需要。在整个罗马私法体系当中,万民法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罗马后期法律的主要内容。从形式上看,万民法并不是一般国家为了规定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认可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它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

6、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罗马制经济发展和罗马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它不仅弥补了此前公民法的严重不足,而且还为罗马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7、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公元212年塞维鲁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至少对自由盖尤斯(公元117~180年)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8、法律汇编工作从哈德良皇帝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他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学家犹利安努斯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历代大法官的告示,将之编成定本,赋予法律实效,是为《犹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9、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罗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将所剩部分汇编成册,是为《查士丁尼法典》,颁布于公元529年。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后,又陆续完成了《法学总论》、《法学汇编》、《新敕令》三部法典。它们与《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二、求罗马法体系形成的时间轴(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

1、习惯法: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

2、成文法: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

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之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3、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4、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罗马时期,自然法的时间

1、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

2、这是《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文章的一段。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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