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198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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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的一些知识点,和198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工伤保险条例》
  2.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间
  3.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
  4. 工伤保险条例于什么时候实施
  5. 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6.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两个范围、三个环节、三层管理、两类责任。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就要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搞清,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搞清楚,用{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统一思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灵魂,贯穿于《工伤保险条例》各个方面的内容之中。 1、基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开宗明义,在之一条里就明确了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宗旨有三个:一是保障权益;二是促进预防和康复;三是分散风险。

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三个宗旨是我们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落脚点。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否成功,最根本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要看是否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是否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否真正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o《工伤保险条例》既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阶段,不搞“超水平”保障。例如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既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及各地的差异,受权省级人民***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工伤保险,就其本身的涵义来说,只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它本应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充分考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

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是社会最需要关心的特殊群体之一,对他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工伤待遇方面,对职工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对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明确了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社会保险立法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框架,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环节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其中授权地方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的共有八处之多。五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就要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要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首先必须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

对于那些拒不按照《条例》规定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六是,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的补偿”,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获得补偿,不会因为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这对稳定职工队伍、安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范畴的事。只有对于工伤保险而言,关注的是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七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上。

工伤保险在基金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要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在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而要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八是,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具有其本身的福利刚性特点,。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的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的劳动者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二、附则;三、决定;四、修订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是2014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4年适用。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是那一年???谢谢!!!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赔偿额个人情况地区不同就会不一样,具体算法如下: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湖南省,按照湖南省的标准,分别为18个月和3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198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第1张图片-

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间

1、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请注意最后,原文:“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人认为:也就应当以工伤认定的时间确定待遇的计发时间,即:2010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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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工伤保险条例于什么时候实施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而提供的重要依据。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当中的员工,都可以按照本条例当中的规定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2、之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5、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病或者残疾而获得的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明确了工伤认定、伤残评定、护理费用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方面的规定,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为

1、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

2、2019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日期也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迈向了更加完善和健全的阶段。

3、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三是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覆盖更多的从业人员,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外籍人员和在中国境内从事常年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等。

5、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将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纳入保险范围,同时对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6、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还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加强,同时还完善了工伤保险的评估体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公平。

7、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一方面,它将有力保障我国广大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高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它也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推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8、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也将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工伤保险保障,保障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进行规范和加强,确保企业的财务收支平衡。

9、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措施。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高效的保障。

OK,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和198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工伤保险 赔偿 条例 实施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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