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个问题,上海市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2022年上海死亡赔偿标准
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版):死亡赔偿金调整为1648580元。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可知,2020年1月1日起上海的人身损害(含交通事故)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2、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上海市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
本文解决上海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如下问题:
一、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二、无伤残、有伤残等级、死亡的情形分别涉及哪些赔偿项?
1、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
2、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79元;
3、2021年度上海市职工年/月平均工资114962元/10338元;
1.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按照更高院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3.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统一为“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 ***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 ***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详见下表,需要下载原图,建议电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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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0元/天。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营养费:医嘱+住院天数+出院康复期间(合理期限)或者司法鉴定的营养日×30-60元/天。
(以受害人定残止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一级78027元×20年;二级1560540元×90%;
三级1560540元×80%;四级1560540元×70%;
五级1560540元×60%;六级1560540元×50%;
七级1560540元×40%;八级1560540元×30%;
九级1560540元×20%;十级1560540元×10%。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更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9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0%;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更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又假设: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100000×80%×53%=42400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凭票据(普通实用国产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8376(11396元×6个月)认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规则计算。死亡之日止年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N/A。
十级伤残5000元,往上每级多5000元,以此类推。
三、上海交通伤亡赔付标准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上海交通伤亡赔付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赔付过程中,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可能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伤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等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之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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