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交所高管名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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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3、中国 *** 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 *** 竞价撮合。福利时间:作为之一梯队,华泰证券的客户规模是及其庞大的,具有全业务牌照,可以满足自己的多种需求,最关键的是具有VIP开户通道,可以享受超低交易费率,还可免费获得一年的Level2十档行情,大家如果要开户的话一定要先添加下面工作人员微信先咨询了解清楚再决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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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相关规定
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3、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4、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的公告的内容。
13.2.4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等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1.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13.1.2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13.1.3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3.1.4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
13.1.5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后,本所可以对公司实施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标准。
13.1.6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
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 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本所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2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 *** 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4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5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6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相关事项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本条规定停牌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应决定当日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将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13.2.9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3.2.10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1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2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十)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3.2.13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复牌。
13.3.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2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1、(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之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
2、之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3、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4、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6、第四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以下简称“股份 *** 系统”) *** 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7、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第六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9、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0、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11、第七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12、第八条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13、第九条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条规定被摘牌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其股票转入股份 *** 系统挂牌 *** 。
14、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5、(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6、(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17、(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 *** 和管理事宜;
18、(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 *** 和其他通讯方式;
19、(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20、(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21、(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22、(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3、第十一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之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24、第十二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5、第十三条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26、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股份 *** 系统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27、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8、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9、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0、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2、(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3、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3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议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后果、相关风险及后续安排。
35、选择之一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6、选择之一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7、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8、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39、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 *** 批准后生效。
40、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1、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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