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时间,一般纳税人税率变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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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税率调整时间的问题,以及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变化时间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税率变化时间节点
  2. 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3. 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一、税率变化时间节点

之一阶段 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平稳运行阶段。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历过多次修订,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前暂且不去考究。从1993第134号国务院令到2008年第538号国务院令,尽管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期间增值税税率一直比较稳定。主要维持了17%、13%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其中,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其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行为及应税劳务均为17%的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阶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9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增值税税率开始发生变化阶段。

1、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4、2013年至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5、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6、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至此,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36号文成为营改增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完成。

这期间税率的主要变动表现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三阶段 2017年7月1日至今,增值税税率的不断减并和下调阶段

1、2017年4月28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原适用13%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1%。

2、为巩固营改增前期税制成果,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上述税率变动以国务院发布条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至此,营业税正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2018年4月4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4、2019年3月20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时至今日,增值税税率一直保持了稳定,没有再发生变化。从以上对增值税变动进程的梳理和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税负总体趋势是由繁化简,由重变轻。但这种频繁的变动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也带来了不小麻烦,相信在以后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二、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 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之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 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税率调整时间,一般纳税人税率变化时间-第1张图片-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1、法律分析: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是2019年4月1日,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为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2020年按税目划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税目主要分为五大类:货物、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劳务、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共分为2档:3%、5%。

2、增值税的税率包括13%、9%以及6%。

3、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3%,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5、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

关于税率调整时间,一般纳税人税率变化时间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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