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时间?检察院办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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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跟时间
  2. 什么时间是坏人作案的高发期
  3. 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图解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跟时间

刑事案件的流程主要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作案时间?检察院办案时间的规定-第1张图片-

每个案件的时间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立案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提取、相关事实的调查;

2、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与事实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

3、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审查合格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而对于自诉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之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什么时间是坏人作案的高发期

坏人做坏事时,总要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儿童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另外,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图解

刑事案件流程期限简单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4-7个月左右会有判决结果,但复杂或者涉及面广的案件最长可达17个月(涉案人数越多,时间越长)。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取保候审黄金期37天);

二、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一般是1.5个月,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一退1个月+1.5月审查起诉+二退1个月+1.5月审查起诉)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2个月,最长3个月(不包括改变管辖和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之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九十一条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之一百五十六条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之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更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之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之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之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之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之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之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之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限45天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一审期限3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之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一审简易程序45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审速裁15天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期限2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之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批准。更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更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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