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中位随访时间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中位随访时间如何计算出来,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中位随访时间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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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位随访时间和中位无进展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中位随访时间是指从随访开始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所经历的时间,中位无进展生存期是指患者从随机分组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
2、临床意义不同:中位随访时间是观察生存时间的主要指标,可以评估患者的总生存时间,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可以评估患者的疾病进展情况,也可以评估临床治疗的效果及患者的生存时间。
二、中位随访时间定义
中位随访时间,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中位数,只不过指标不同,中位生存时间是生存时间的中位数,中位随访时间是随访时间的中位数。
从生存曲线来看,中位生存时间就是纵坐标=0.5(即生存率在50%的时候所对应的时间)。中位生存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死亡人数到了一半”或“存活人数还剩一半”;
严格来说就是累积生存率=0.5的时候所对应的时间t,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没有中位生存时间,中位随访时间,是随访到那个时间点。
存活曲线直观地表达了同生群的存活过程。为了方便不同动物的比较,横轴的年龄可以各年龄其占总存活年限的百分数来表示。
不同的生存曲线是生物在长期适应中形成的固有特征,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物种进化上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植物的生存曲线比较复杂,研究表明,一年生植物种群的萌芽和播种之间的死亡率非常符合Decvy-A型存活曲线。
存活曲线可归纳为3种基本类型:A型表示大部分个体都能活到生理寿命,如人类和一些大型哺乳动物;B型,表示各年龄期存活率基本相似,如水螅;C型,表示幼体死亡率高,如大多数鱼类。
三、中位随访时间小于中位总生存期怎么办
中位随访时间小于中位总生存期的解决 *** 是增加样本量和做好随访工作。
1、增加样本量:增加样本量可以减少估计值的偏差,提高中位随访时间和中位总生存期的准确性。
2、做好随访工作:在研究过程中,应该加强患者的随访工作,尽量保证患者的随访时间和随访数据的完整性。
四、医学文章中,“随访0.5a”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指中位随访时间,即某一病出院后,医生估计可以生存或是发生重大变化时间为a年,那个0.5a年(就是从出院到重大变化这段时间里的中位时间点附近)去通过 *** 可在其他方式随访。
如:某病人白血病治疗出院,医生估计他可以活5个月,医生医院在2个半月左右这个时间去随访。
五、随访时间长于中位数的原因
随访时间长于中位数的原因所有人随访的时间从小到大排列,处在中间位置的随访时间就是中位随访时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得知中位随访时间,所有人随访的时间从小到大排列,处在中间位置的随访时间就是中位随访时间,它反映了我们随访时间的长短,这是一个中位数的概念。
六、职业病检查须在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
是在离岗前进行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也可以离岗时即进行健康体检(办理离岗手续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关标准如下:
一、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6.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8.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6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8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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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关于中位随访时间,中位随访时间如何计算出来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